(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
1.试点内容
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将维保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在本企业、州(市)市场监管局等网站上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信息。
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检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保,提高维保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2.试点条件
(1)试点单位条件:
①具有从事电梯维保的资质;
②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③制定了按需维保方案。
(2)试点电梯条件:
①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意;
②电梯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③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3.调整维保周期
(1)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检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试点程序
(1)申请和确认
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向试点电梯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试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①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见附件1);
②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③按需维保方案,至少包括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原件1份);
④经使用单位同意开展按需维保电梯试点清单(原件和电子版,见附件2);
⑤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试点电梯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参加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试点实施
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将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公开,并按照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工作,对电梯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存档,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试点退出
对试点单位和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核确认试点单位和电梯的州(市)市场监管局做出退出试点决定,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
试点企业:
①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再具备试点企业条件的;
②未按照本企业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工作的;
③因维保质量问题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查处的。
试点电梯:
①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检测不符合《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
②电梯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问题且逾期未整改的;
③一年内监管部门收到两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基本要求
发挥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各州(市)电梯检验工作,继续由省特检院、15个州(市)综合检测中心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对于检验能力不足的,相关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机构开展辖区内电梯检验工作。
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工作。符合电梯检测条件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管理电梯和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获得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可申请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州(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费按照《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省政府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规定执行。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2.试点内容
(1)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执行。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通过云南省电梯检测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2)电梯检验检测周期。
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3.试点条件
试点电梯经法定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试点程序
(1)申请和确认
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或普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①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见附件3);
②电梯检测核准资质证书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③委托检测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公布。
经确认的试点单位在电梯检验(检测)周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试点州(市)局提交拟开展检测电梯清单,并提供《检测试点电梯清单》(附件4)。
(2)试点实施
电梯检验检测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执行。检测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应将电梯检测报告、《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等资料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3)退出试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检测单位退出试点:因检测责任导致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试点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
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障,有序推进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资金保障,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参与试点的电梯发生事故,只要试点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本方案规定,且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当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试点单位、试点电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其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督促使用单位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检验、检测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纳入信用监管。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辖区电梯制造、使用和维保单位宣传试点政策,取得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支持理解。
(四)加强协调,总结经验
各级市场监管局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西双版纳州、普洱市市场监管局还需报送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查看《 云南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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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